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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各类公司及全体出资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两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目前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仅剩不足一年。各公司须尽快完成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工作,全体股东务必按照调整后的期限,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现就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资期限调整相关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若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在5年及以内,无需进行调整,股东按原约定时限完成实缴即可。
(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三)办理登记业务类型:仅调整出资期限的按公司备案程序办理;需调整注册资本数额的按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公司可结合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自行研判,对认缴出资数额过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出资到位的,可以通过减资变更登记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应当符合行业法律、行政法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二、政策法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业务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公司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平台(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web/portal.jsp)中的“企业办事”-“企业变更/备案”,用户登录后申请办理。已完成平台注册的公司账号可直接登录办理;未注册的公司,请先完成账号注册,再登录办理相关业务。
(二)线下办理
办理地址:巴彦高勒镇/人民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15号窗口
咨询电话:0478-4212585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5日
全县各类公司及全体出资人: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两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目前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仅剩不足一年。各公司须尽快完成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工作,全体股东务必按照调整后的期限,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现就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资期限调整相关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若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在5年及以内,无需进行调整,股东按原约定时限完成实缴即可。
(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三)办理登记业务类型:仅调整出资期限的按公司备案程序办理;需调整注册资本数额的按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公司可结合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自行研判,对认缴出资数额过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出资到位的,可以通过减资变更登记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应当符合行业法律、行政法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二、政策法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业务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公司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平台(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web/portal.jsp)中的“企业办事”-“企业变更/备案”,用户登录后申请办理。已完成平台注册的公司账号可直接登录办理;未注册的公司,请先完成账号注册,再登录办理相关业务。
(二)线下办理
办理地址:巴彦高勒镇/人民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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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满两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目前公司调整认缴出资期限的过渡期仅剩不足一年。各公司须尽快完成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工作,全体股东务必按照调整后的期限,足额履行出资义务。现就注册资本认缴出资期限调整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资期限调整相关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若自2027年7月1日起,剩余认缴出资期限在5年及以内,无需进行调整,股东按原约定时限完成实缴即可。
(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6月30日前设立):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三)办理登记业务类型:仅调整出资期限的按公司备案程序办理;需调整注册资本数额的按公司变更登记程序办理。公司可结合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自行研判,对认缴出资数额过大或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出资到位的,可以通过减资变更登记调整注册资本,调整后应当符合行业法律、行政法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
二、政策法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九十八条,《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相关法律责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虚假出资或者未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业务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公司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平台(http://117.161.154.157:7011/psout/jsp/gcloud/psout/network/web/portal.jsp)中的“企业办事”-“企业变更/备案”,用户登录后申请办理。已完成平台注册的公司账号可直接登录办理;未注册的公司,请先完成账号注册,再登录办理相关业务。
(二)线下办理
办理地址:巴彦高勒镇/人民北路政务服务中心一楼14、15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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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