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磴口县生育新政策
发布日期: 2026-06-08 信息来源: 12345知识库 编辑:杨娇 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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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保障各类参保人群生育权益,优化民生保障服务,近日,巴彦淖尔市医保局、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巴医保发〔2026〕14号),明确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保障等全新规范,新政将于2026年6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次新规为准。

  一、扩大参保范围,覆盖各类就业群体
  本次新政进一步拓宽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实现各类人群应保尽保、待遇全覆盖。全县范围内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均需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同时,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同步参保生育保险。
  此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可同步享受生育保险保障;城乡未就业居民参加居民医保的,生育费用可按居民医保政策报销,全方位保障不同群体的生育权益。
  二、统一缴费标准,分类规范费率
  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费,由用人单位统一缴纳,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同时设置上下限标准,低于自治区全口径平均工资80%按80%核定,高于300%按300%核定。
  1.财政供养单位:缴费费率0.3%,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2.非财政供养单位:缴费费率0.5%,单位缴纳、个人不缴费,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生育津贴双重待遇;
  3.灵活就业、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个人同步缴费,费率0.5%,可享受生育医疗报销及生育津贴待遇;
  4.领失业金人员:由社保机构代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个人无需缴费。
  三、待遇全面升级,报销更给力、津贴更规范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含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大板块,新政进一步简化报销规则、提升保障力度。
  生育医疗费用:全额保障、无起付线
  符合政策的产前检查、生育门诊、住院分娩、流产、节育、绝育等政策范围内相关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全额纳入医保基金报销。孕期医保目录内基础产前检查项目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全方位覆盖孕期健康监测、胎儿筛查、孕期并发症排查等刚需项目。异地生育就医,也可按参保地标准正常报销。
  特别提醒: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的,职工相关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标准足额支付。
  生育津贴:保障假期基本收入
  正常参保缴费满12个月且待遇享受期间正常参保的人员,可申领生育津贴。津贴计发基数按照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灵活就业等按个人医保缴费基数核定,覆盖法定产假及计生手术休假:
  正常生育:享受98天津贴;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1胎增加15天,可叠加享受;
  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津贴;
  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津贴;
  领取失业金人员参保生育保险,无待遇等待期,可直接享受同等保障。
  2026年6月1日起,全新生育保险政策正式实施,以更广的参保范围、更优的报销待遇、更全的保障服务,持续打造生育友好型社会保障环境,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医疗负担!
  咨询电话
  421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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