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结合磴口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依法对全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行业(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保障,共同推进安全发展。
第二章 基本职责
第三条 综合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行业(业务)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加强安全生产常识普及工作。
(二)健全并完善和监督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规划计划、工作方案等,依法依规严格行业准入,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健全完善并监督落实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及工作经费。
(五)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和专项整治,指导监督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七)健全完善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依法指导、组织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积极推进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承担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统计分析工作。
(九)完成县委、县政府及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十)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具体职责
第四条 磴口县委组织部
(一)加强各苏木镇、农场公司、县各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将安全生产工作成效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作为考核评价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三)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并指导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题培训。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 磴口县委宣传部
(一)积极开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供的安全生产新闻及安全专栏等宣传工作,报道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的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二)实施对安全生产工作舆论媒体监督,指导安全生产新闻发布工作。
(三)协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基本常识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素养。支持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发布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大活动。
(四)做好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监看和研判。
(五)做好有关新闻出版和电影安全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磴口县委统战部(宗教事务局)
(一)负责对全县各宗教活动及宗教活动场所的安全监管,及时排查和消除火灾、拥挤踩踏等事故隐患。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 磴口县委政法委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平安磴口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二)指导安全生产领域涉稳风险防范化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三)指导全县政法系统依法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
(四)负责邮政快递安全监督管理,对邮政快递的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五)负责快递等邮政业务市场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
(一)参与拟订磴口灌区水利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磴口灌区国管工程分凌、防汛、排涝、抗旱等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磴口灌区国管工程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的安全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 磴口县总工会
(一)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诉求,指导基层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等活动和竞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三)组织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参与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
(四)广泛宣传劳动模范在安全生产方面典型事迹,指导开展工会系统群众性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五)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有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政策草案的研究和拟订工作。
(六)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磴口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磴口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一)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核准、备案新、改、扩建项目,从源头管控安全风险。
(二)积极支持安全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物资储备、应急力量和应急管理信息化等项目建设。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四)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负责煤炭(含洗选厂)、石油、天然气、电力(含储能电站)、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电力运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生产监管和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大面积停电事件(事故)应对处置的指导协调和组织管理工作。
(七)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承担县级粮食、药品储备和救灾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调运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九)负责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一条 磴口县教育局
(一)负责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指导督促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避难演练。
(三)负责指导监督学校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校外培训机构(面向幼儿园、中小学生)安全管理。
(四)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小饭桌等校外托管场所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二条 磴口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相关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行为。
(三)负责通信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通信建设工程和通信设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协调通信营运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通信保障。
(四)负责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按上级要求完成化工园区认定有关工作。
(六)在工业和信息化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安全生产先进工艺技术和设备,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三条 磴口县公安局
(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以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非法购买、运输、邮寄、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二)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监控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流向,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买卖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公安派出所开展的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五)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治安、刑事案件。
(七)负责指导强制隔离戒毒所、拘留所、看守所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四条 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磴口县大队
(一)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全县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理,维护全县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情况,适时组织各种交通安全的专项治理。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业务管理。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责任认定、调解处理、事故统计,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提出事故预防对策,实施特殊时期的交通管制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四)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五条 磴口县民政局
(一)负责民政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婚姻登记机构、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福利彩票销售点系统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等安全监督管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六条 磴口县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协调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指导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和相关应诉案件。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 磴口县财政局
(一)健全并落实支持安全生产工作的财政政策,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安排落实县有关部门安全生产所需工作经费,并监督经费使用。
(三)指导监督下级部门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保障范围。
(四)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出资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五)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所监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磴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指导监督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和机构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伤预防等法律法规及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内容,指导安全生产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工作。
(四)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指导工伤认定并监督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五)配合支持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规定。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工作。
(七)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有关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九条 磴口县自然资源局
(一)负责查处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证开采、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取缔非法矿山和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组织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二)负责地质勘查(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探除外)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地质灾害预防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季节性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五)依法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中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负责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报批等工作;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考虑管道安全,做好管线专项规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六)按照有关规定将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项目的限制高度和其他限制要求纳入本地区城乡建设规划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条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
(一)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二)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固体废物、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尾矿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五)指导监督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一条 磴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含混凝土搅拌站)和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房屋征收拆迁等房地产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对全县建设工程(包括工业企业新改扩拆等单独审批的办公、后勤用房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专业建设工程除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城市地铁、轨道交通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市政公用行业(含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城市照明、公共充电桩、供排水、供热、市容环境治理、园林绿化、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类工业园区生活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九)指导监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及燃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十)负责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磴口县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牵头负责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
(三)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安全设施、设备、标识等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监督管辖范围内公路危桥、危险路段、码头事故多发路段和安全隐患治理。
(五)负责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六)负责水上交通和水路运输市场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
(八)按职责分工负责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磴口运管所)
(一)负责磴口县辖区内公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磴口县辖区内公路运输市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经营性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客货运输站及道路客运班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按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及其相关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四条 磴口县水利局
(一)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利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河道采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水旱灾害治理工程(含防凌防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五条 磴口县农牧和科技局
(一)负责农业、畜牧业、渔业及其辅助性活动和畜禽屠宰(含畜禽类下水、肠衣等副产品加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农牧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兽医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兽药及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经营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饲料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对饲料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农村牧区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县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的组织指导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并发挥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创新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研发,促使生产经营单位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六条 磴口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一)负责拍卖、成品油流通、旧货流通、汽车流通和再生资源回收等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和餐饮配送及外卖送餐服务、住宿业)、大型商贸(会展)活动场所(商场、超市、批发市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四)负责指导、检查、督促商贸物流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安全生产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检查、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七条 磴口县文体旅游广电局
(一)负责文化和旅游、广播影视、文物保护、体育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民宿、农家乐、电竞宾馆、非动力游船等新文化旅游业态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文化娱乐场所(含临时搭建舞台的大型演出活动、KTV)、营业性演出场所、艺术品经营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文化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负责玻璃栈道、航空旅游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游泳场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旅行社、旅游景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客运、旅游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大型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七)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全县的跨区域文化、文物、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八)负责文物建筑抢险、保护、修缮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九)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文物和博物馆安全检查。
(十)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修缮工作。
(十一)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负责健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高危险性体育项目、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发行及销售网点和经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承办、参加国内和国际重大体育比赛及对外体育合作与交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八条 磴口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一)负责医疗卫生、疾病预防、计划生育、妇幼健康、职业健康等公益事业和服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二)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医疗废物、医药废物等安全监督管理。
(四)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九条 磴口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一)负责全县光荣院、烈士褒扬、烈士纪念设施等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条 磴口县应急管理局
(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安全生产规划,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县有关部门和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五)负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应对机制,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协调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八)指导协调组织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健全完善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负责职责范围内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九)负责组织较大及县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煤矿及特种设备事故除外)调查处理工作,以及全县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十)负责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
(十二)依法监督检查防震减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十三)负责震情和地震灾情的监测工作,组织震情会商,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因震情和灾情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以及可能导致的其他后果和趋势。
(十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地震灾区恢复重建。
(十五)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一条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负责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管理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并促进市场主办部门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四)负责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
(五)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电梯安装环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实施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
(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许可事项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的通知,配合主管部门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小饭桌等校外托管场所、外卖等网约配送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二条 磴口县融媒体中心
(一)指导督促广播、电视等媒体落实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职责.
(二)负责推进县应急广播电视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全县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安全。
(三)负责广播电视重大工程、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三条 磴口县防沙治沙局
(一)负责林业、草原、湿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负责林业、草原、湿地生态保护恢复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自然遗产、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安全管理工作。
(四)组织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火灾早期扑救等工作并督促检查。
(五)负责林木采伐和运输、林产品加工以及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四条 磴口县气象局
(一)负责气象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所监管范围内的雷电灾害安全防御监督管理;组织做好所监管范围内的防雷设施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监测;组织、配合、参与雷电灾害事故、升放气球事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负责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控制和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四)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期间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
(五)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五条 磴口县供销社
(一)负责供销合作系统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全县各级供销社合作社承担政府委托的公益性服务和其他任务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重要农牧业生产资料、农畜产品经营等重要商品储备供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电子商务建设和农村牧区合作金融服务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负责供销系统农畜产品展会展销和有关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指导全县供销合作社系统综合改革扶持项目安全管理;负责对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产业化经营、农牧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六条 巴彦淖尔市电业局磴口供电分局
(一)负责本系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参与或者组织磴口县电力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
(三)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并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单位,依法中止供电。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七条 磴口县烟草公司
(一)负责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和烟叶收购、调拨、经营等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卷烟营销网络建设和物流配送中心项目建设安全管理与物流安全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八条 磴口县消防救援大队
(一)负责实施消防安全工作。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任务及重大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
(三)负责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性消防救援预案编制、战术研究和执勤备战、训练演练等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规划、建设;参与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技能训练;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四)实施消防救援信息化和应急通信建设,协调指导开展相关救援行动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五)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六)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事业等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七)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九)指导监督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磴口火车站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安全管理。负责铁路运输安全、铁路专业建设工程(含附属设施)和设备质量安全、运营食品安全以及职工劳动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督促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承担管辖范围内铁路客货运输经营管理及国家规定的公益性运输、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运输和特运、专运、抢险救灾运输等任务的安全管理责任。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所属线路平交道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协调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综合治理相关工作和相关铁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授权,组织或参与管辖内发生的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工作,组织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十条 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
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修改修订的执行其规定;部门或单位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或单位履行原部门或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和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总体明确县有关部门及中央、自治区、市驻县有关单位或派出机构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涉及分级负责职责权限,由各有关部门、单位具体确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关安全生产职责规定与本规定内容不符的,执行本规定。
磴口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清单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业务)管理 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
|
1
|
农业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
|
林业
|
县防沙治沙局
|
县防沙治沙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
|
畜牧业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
|
渔业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
|
农、林 牧、渔专 业及 辅助性活动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林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防沙治沙局
|
县防沙治沙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渔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
|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
|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0
|
非金属矿采选业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1
|
开采专业及辅助性
活动
|
煤炭开采和洗选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业务)管理 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
|
|
12
|
其他采矿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3
|
农副
食品
加工业
|
谷物磨制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饲料加工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植物油加工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制糖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牲畜屠宰
禽类屠宰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肉制品
及副产品加工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水产品加工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蔬菜、菌类、水果 和坚果加工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4
|
食品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5
|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6
|
烟草制品业
|
县工信局、县烟草公司
|
县烟草公司、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7
|
纺织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8
|
纺织服装、服饰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19
|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 制鞋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0
|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 草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1
|
家具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22
|
造纸和纸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3
|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4
|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业务)管理 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
|
|
25
|
石油、煤炭和其他燃料加工业
|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煤炭加工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核燃料加工
|
县工信局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生物质燃料加工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6
|
化学原料和化 学制品制造业
|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肥料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农药制造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涂料、油墨、颜料及 类似产品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合成材料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炸药、火工产品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烟花爆竹生产、运输、 批发销售
|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
县应急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7
|
医药制造业
|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中药饮片加工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中成药生产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兽用药品制造
|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管局、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市场监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业务)管理 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
|
|
28
|
化学纤维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29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1
|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2
|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3
|
金属制品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4
|
通用设备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5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6
|
汽车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7
|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8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39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0
|
其他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1
|
仪器仪表制造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2
|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
|
县工信局、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3
|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
县工信局
|
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4
|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县发改委
县住建局
|
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5
|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
县发改委
县住建局
|
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6
|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县住建局
县水利局
|
县住建局、县水利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7
|
房屋建筑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业务)管理 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
|
|
48
|
土木工 程建筑 业
|
铁路、道路、隧道和 桥梁工程建筑(地方铁路、公路工程)
|
火车站
|
磴口火车站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水利和水运工程建筑
|
县水利局
县交通运输局
|
县水利局、县交通运输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工矿工程建筑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应急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架线和管道工程建筑
|
县住建局、县发改委
县工信局
|
县住建局、县发改委、县工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节能环保工程施工
|
县住建局、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
|
县住建局、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电力工程施工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县住建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其他土木工程建筑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文旅广局
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49
|
建筑安装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0
|
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1
|
批发业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县农牧和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2
|
零售业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卫健委、县市局、县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3
|
铁路运输业
|
磴口火车站
|
磴口火车站
|
|
54
|
道路运输业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原运管所)
|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5
|
水上运输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6
|
石油、天然气管道运输业
|
县发改委
|
县发改委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7
|
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8
|
装卸搬运和仓储业
|
县交通运输局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交通运输局、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应急 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委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59
|
邮政业
|
市邮政管理局
|
市邮政管理局
|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业务)管理 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
|
|
60
|
住宿业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公安局、 县文旅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
职责分工负责
|
|
61
|
餐饮业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文旅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62
|
电信、 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 服务
|
电信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广播电视、卫星 传输服务
|
县文旅广局
|
县文旅广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3
|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4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县工信局
|
县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5
|
货币金融服务
|
各有关部门
|
县金融办、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磴口县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6
|
资本市场服务
|
各有关部门
|
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7
|
保险业
|
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
|
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8
|
其他金融业
|
县金融办、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
|
县金融办、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磴口县支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69
|
房地产业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0
|
租赁业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文旅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1
|
商务服务业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文旅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2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各有关部门
|
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3
|
专业 技术服务业
|
气象服务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地震服务
|
县应急局
|
县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质检技术服务、检测服务、计量服务标准化服务
|
县市场监管局
|
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环境保护、生态资源监测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地质勘查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4
|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
各有关部门
|
县农牧和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业务) 管理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
|
|
75
|
水利管理业
|
县水利局、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
|
县水利局、河套灌区水利发展中心乌兰布和分中心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6
|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
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自然遗迹(地质遗迹和古 生物化石)保护管理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野生动植物保护
|
县防沙治沙局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农牧和科技局、县防沙治沙局、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动物园、水族馆管理服务
|
县住建局
县农牧和科技局
|
县住建局、县农牧和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环境治理业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
|
巴彦淖尔市生态环境局磴口分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7
|
公共设施 管理业
|
市政设施管理、城市市容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
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园林绿化所、环卫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旅游景区管理
|
县文旅广局
县自然资源局
|
县文旅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8
|
土地管理业
|
县自然资源局
|
县自然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79
|
居民服
务业
|
家庭服务、婚姻服务、殡葬服 务等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民政局
|
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托儿所服务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洗染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 洗浴服务、养生保健服务等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0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1
|
其他服务业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
|
县商务贸易服务中心、县农牧和科技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2
|
教育
|
县教育局
|
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健委、县公安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3
|
卫生
|
县卫健委
|
县卫健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
84
|
社会工作
|
县民政局
|
县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序号
|
行业分类
|
行业(业务)管理部门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部门
|
|
85
|
新闻和出版业
|
县委宣传部
|
县文旅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6
|
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
|
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广局
|
县文旅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7
|
文化艺术业
|
县文旅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县文旅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8
|
体育
|
县文旅广局
|
县文旅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89
|
娱乐业
|
县文旅广局、县民政局
|
县文旅广局、县民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0
|
社会保障
|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
县人社局、县医保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91
|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
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团委、县妇联、县宗教事务局、县残联、县科协
|
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团委、县妇联、县宗教事务局、县残联、县科协等
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备注
|
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支队分别负责特种设备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说明:
1.本表行业(业务)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分工,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苏木镇、农场公司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实际明确责任分工,县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畜禽类下水、肠衣、羊杂等副产品加工划入表中第5项畜牧专业及辅助性活动气
3.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各苏木镇、农场公司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